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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及各县区公积金提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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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及各县区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而单位不同意出具的,职工可以凭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


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督促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符s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本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金额,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


到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系统。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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